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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09:00
来源:本站
潜山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潜山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独立核算,依法管理收入,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如实反映财务状况,规范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章 捐赠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 本会的捐赠收入来自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确定捐赠物资入账价值,符合条件的,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第五条 本会建立捐赠物资收支台账,登记物资的种类、规格、数量、用途和金额。
第六条 本会原则上不接收不能直接用于受助对象的捐赠物资,以及可能对受助对象的身心造成不利或无法判定损害的捐赠物资。
第七条 本会的捐赠资金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和本会宗旨、业务范围内支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开展相关慈善公益活动。捐赠资金的支出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禁止超越慈善宗旨和业务范围支出,禁止向单位和个人借贷,禁止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
第三章 工作经费来源和支出
第八条 本会的工作经费来自社会捐赠或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用、资金利息收入、会员缴纳的会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收益及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政府资助等。
第九条 本会的工作经费支出范围:人员经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会议费、接待费、水电费、交通费、通讯费及物业管理费用等;设备购置费;其他零星支出。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一)定向捐款原则上按照捐赠人的意向使用,但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定向捐款拨付,根据捐赠意向书或协议,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由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
(二)专项基金的使用按双方协议约定,审批程序参照定向捐赠款执行;
(三)非定向捐款由办公室提出分配方案,经秘书长审核,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由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
(四)捐赠物资的分配,参照非定向捐款审批程序;
(五)工作经费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由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购置以及定向捐赠给本会工作使用的设备,凡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并登记,实行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报废,由办公室提出方案,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核销。
第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及捐赠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本会外聘兼职会计一名,设出纳一名。
第十五条 本会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抵制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按规定接受监事和审计、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办法的修改,需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