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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16:00
来源:本站
潜山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潜山市慈善总会(英文译名QianSha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为QS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市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自愿参加的联合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发动、组织社会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开展公益捐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促进潜山的改革、发展、稳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潜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慈善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安徽省潜山市舒州大道78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方针是:动员社会力量,以社会救助为重点,积极开展慈善活动,服务民生。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款物。筹募和管理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其他慈善组织和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的项目及救灾赈灾捐赠;开展社会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扶危济困。开展以扶危、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等为重点的慈善救助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帮助;
(三)赈灾救助。当国内外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根据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救灾的需要,开展救灾募捐和捐赠活动,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紧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救灾活动;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援助活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五)志愿服务。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合作。加强同境内外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增进友好交往,合作开展慈善公益项目,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七)会员服务。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支持会员依法开展各种有利于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理论研究。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开展国内外慈善理论、方法和经验研究;
(九)宣传教育。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传播慈善文化,培育慈善意识,普及慈善理念,多渠道多领域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总结慈善工作经验,推广典型,宣传表彰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团体的先进事迹;
(十)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对我市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四)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市内外文化、科学、艺术、宗教、企业等社会各界有威望、有影响的知名人士、社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为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单位会员必须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对外形象;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不履行义务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授予名誉会长、副会长、理事称号;
(八)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资金的管理、筹集和使用等事项;
(十)决定实施单笔金额超过2万元的救助事项;
(十一)决定与慈善组织进行交流合作等问题;
(十二)决定增补理事人选及其他人事任免等事项;
(十三)表彰奖励优秀会员;
(十四)负责本会终止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坚持诚实守信,遵从公序良德,坚守道德操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督促各内设机构完成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中的任务;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任期五年。法定代表人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同意代表本会对外签署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情况和提出建议;
(四)监督总会领导机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机关、会计主管部门、党建领导机关等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或购买服务;
(三)会费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捐赠款;
(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行政经费类捐赠、政府资助、捐款利息、兴办实体收入、会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捐赠者公开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会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会业务及会计年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年度的财务情况以及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清算等事宜,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开展慈善公益项目,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和项目管理的原则,从立项的合规审核、项目合作协议的签署、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等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制度进行。捐赠的项目资金使用去向和实施情况,必须向捐赠人公开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会有权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自有媒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本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等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1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